《普洱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4-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学院教职工入住新康家园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 新康家园公租房的校内直接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思茅中心城区无房产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高收入人群执行阶梯收费标准)。

第五条 在思茅中心城区无房产及学苑花园无房产的普洱学院教职工(包含编外合同制职工)方可申请。教职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违反师德师风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将申请材料上交思茅区住建局公租房管理中心,由公租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统一告知学校。

第三章 分配及签约

第七条 学校为了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居住问题,为今后引进的教职工提供居住条件,向思茅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后,分配到100套位于帝泊洱大道的新康家园公租房,其中57套两室一厅(53.03),43套一室一厅(41.04)。

第八条 思茅区住建局公租房管理中心将批准的100套房源下发学校,由学校自行组织分配。分配方案如下:预留5套两室一厅给外教住,预留5套两室一厅作为短期外聘人员接待之用,博士和教职工按照申请户型优先选房,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按照申请户型抽签决定房号。剩余住房留作今后招聘教职工使用。

第九条 住房分配确定后,租赁教职工应及时联系物业管理公司验房,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若无影响实际入住的重大问题,房屋认定后不得更换住房。

第十条 租赁教职工房屋认定后,须签署《思茅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后勤管理处统一上报思茅区住建局签署。租赁合同一式三份,思茅区住建局、学校和教职工各执一份。

第四章 租金缴纳

第十一条 学校和思茅区住建局签署《企业(单位)代表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其中履约保证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由学校统一垫付,思茅区住建局不向直接承租人收取。团租工作终止后,思茅区住建局根据学校教职工履约情况无息退还给学校。由于教职工使用不当造成履约金无法全额返还的,由教职工本人赔付学校。

第十二条 自团租合同开始至团租工作终止期间,租赁教职工的租金、物业费、垃圾处理费、配套设施费由本人全额缴纳,其余空置房由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缴纳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发)低于3500元,单身月收入(应发)低于4550元的,按照公租房租赁标准租金缴纳租金6/,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教职工按照阶梯收费租赁标准缴纳租金7/。租金收取标准根据政策变动进行调整。物业费、垃圾处理费、配套设施费按照物业收费标准缴纳,所有费用均按照一年一缴执行。

第五章 租赁人责任

第十四条 教职工获批公租房后不得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房屋,并按照违反师德师风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教职工因辞职等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学校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不再继续租住公租房,需提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组织物业一同验房,房屋验收合格后,由教职工与思茅区住建局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思茅中心城区拥有房产或住房后,应及时上报学校,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由于个人原因迟报或不报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教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房屋具体使用过程中的物业管理,依据新康家园物业管理中心的物业管理规定执行。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物业问题,由使用人自行联系物业公司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安全、节能、环保、合理地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因使用不当、擅自拆除或者改造导致该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承租人不得有下列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接拉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器、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窃电;

(二)擅自改装室内给排水、燃气管线;

(三)在房屋内或者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在房屋内堆放超出房屋使用荷载的物品;

(五)其他危及人身和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设施和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承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改善,必须在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返还房屋时,承租人不得拆除改善的部分,出租人不补偿承租人因改善而支出的费用。承租人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改善或者返还房屋时拆除改善部分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普洱学院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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