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充电桩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4-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学生电动车充电问题,排除安全隐患、美化校园,方便学生的生活。经学校讨论决定,在和园、素园楼下广场建立充电桩。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普洱学院电动车充电桩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充电桩的直接管理部门为普洱学院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 使用指南

第四条 充电桩充电是使用一卡通校园卡刷卡,在设定最大充电时间的情况下,到最大充电时间充电桩自动断电。

第五条 充电桩刷卡有刷卡标识区。电动车若要充电,请先刷卡通电再插上电动车充电器插头。请遵守充电流程以免电动车充电器损坏。

第六条 充电桩在通电使用过程中,一个充电桩不得用插板串联几台电动车充电。因充电桩功率过小,串联导致充电桩过载可能引发火灾。

第七条 充电桩刷卡通电后插孔输出电压是220V交流电压,不得在受潮和插头破损的情况下插入,可能会导致触电造成生命危险。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充电桩采取先扣费后充电的使用方式,每次充电设定最长充电时间,到达设定时间自动断电,使用人提前结束充电的,也按照单次使用标准扣费。

第九条 充电桩每次刷卡扣费1.5元(充电4小时)。一般电动车充电时输出功率为200W左右,充电时有一定损耗,平均每小时耗电0.25度,充电4小时所需成本0.52元。充电桩总投入70万元,按照使用10年折旧计算,每年可使用280天,每天每个刷卡机正常使用2次,充电桩共有刷卡机180台,每次刷卡的折旧成本为0.7元,单次刷卡使用成本为1.22元左右。加上设备使用维护费,确定单次刷卡收费1.5元。

第四章 维修及赔偿

第十条 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故障或损坏,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由于使用人操作不当导致的设备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操作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由使用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普洱学院后勤管理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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