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21-04-01 点击数:

处方管理制度

普院后勤﹝20214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必须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必须经执业医师签字,执业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但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再行调配。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

3.有关毒、麻、限据药处方,遵照“毒、限据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4.-般处方以七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急症处方一般不超过三日,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另行文)。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5.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体,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

6.处方要求使用云南省统一制式(格式、颜色)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医师必须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7.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书写,执业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属”、“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婴。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写。药品用最单位以克(g)毫克(mg)亳升(m1)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9.一般处方保存一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由医疗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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