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请示报告制度
普院后勤﹝2020﹞2号
为更好地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规范部门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请示报告要求
1.各科室遇到本科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以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安排、实施等重大问题,经科室集体研究后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处长请示报告。
2.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急办事项,经得处长同意后,方可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3.各科室负责人如代表部门在某些场合发表正式意见、讲话,事先须经请示处长同意。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汇报的工作总结等材料,需由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
5.在部门网站发布的各类简报、动态等,需由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上传。
6.各科室负责人在汇报工作时,应经过仔细分析研判,提出初步意见以后向处长请示。
二、工作汇报要求
1.各科室工作人员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参加有关培训或接受上级指示后,应及时向处长汇报,并提出落实意见或建议。
2.科室负责人应定期向处长汇报科室主要工作的推进进程及完成情况。
3.各科室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掌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处长汇报。
4.领导交办工作后,应按照交办要求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完成工作的情况或结果。
5.对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时、主动向处长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后勤管理处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