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6-11-23 点击数:

普洱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试行)

 普院发〔2016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校园卡的使用率,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学院校园卡由普洱学院发放,是校内具有消费功能的消费和自助服务卡。

    第三条 普洱学院校园卡系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充值、饮食消费、图书借阅、水电使用。

    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

    1.教工卡为正式教职工和经学校人事处备案的部门自聘人员使用,人员由人事处认定。

    2.学生卡由教务处提供学生数据为依据,以学号对接办理。

    3.对于临时培训使用卡,由学校同意的培训部门提供办理条件。

    第五条 校园卡中心为校园卡发卡和业务管理机构,校园卡中心在东西区各设一个服务点,负责所在区域持卡人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 校园卡充值中心职责

    第六条 充值中心有权根据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停止校园卡的各项功能。

    第七条 持卡人不遵守本办法,校园卡中心有权取消持卡人持卡资格,并注销其校园卡。

    第八条 充值中心负责办理持卡人新办卡、补换卡、挂失、解挂、充值等业务,接受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账务情况的查询、投诉和更正要求。

    第九条 充值中心负责向持卡人提供24小时自助语音电话、校园卡中心日常对外服务期间提供挂失服务。

第三章 账户和交易管理

    第十条 持卡人应当向校园卡中心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持卡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持校园卡到校园卡服务大厅进行业务办理,每个用户有自己独立的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持卡人将校园卡转让或转借他人,校园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该校园卡。

    第十二条 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到学校校园卡中心进行卡上充值的操作。

    第十三条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后应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办理挂失,校园卡中心对挂失办理前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师生在校期间,一个学号或一个人事处认定的教职工只能申办一张校园卡,该账户注销后不能恢复。

    第十五条 持卡人离校前本人或持相关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带校园卡和相关证明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报退手续,离校一年未进行报退,卡上若有余额将视作自动放弃而充公。教职工和学生离校后,校园卡不收回,人事处认定后注销失效。

    第十六条 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校园卡中心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第十七条 校园卡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校园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如学校为方便新生使用校园卡,若在校园卡中要求预存一定金额资金,持卡人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预存金额。如持卡人未按时缴纳预存金额,校园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预存金额,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预存金额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计费

    第十九条 学生卡和教工卡的初次制卡免费,临时卡和补办校园卡需按学校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工本费。

    第二十条 校园卡自发卡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法使用,但卡片表面无明显折痕或裂痕等损坏,经工作人员确认属于卡片芯片自然损坏,可免费更换;如果卡片表面有明显折痕或裂痕等损坏,需要交纳工本费办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园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普洱学院

20161123

 

Copyright ©2016-2028 普洱学院后勤管理处

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学苑路6号普洱学院学生事务中心二楼 邮政编码:66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