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普院后勤﹝2021﹞6号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2.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毁形处理;及时收集本单位生产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团的容器类。
3.对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不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5.不随意丢有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6.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
7.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非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后勤管理处
2021年4月1日